隨著執法記錄儀的廣泛使用,其維修率也在逐步增高,致使很多時候在執法取證的時候,記錄儀故障百出,大部分都是由于使用者使用不當或者保養不充分造成的。下面小編簡單的給大家說一下國家對記錄儀的管理辦法的政策:首先,每天應做好對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登記出、入庫,設備正常使用情況、鏡頭清潔除塵、攝像角度調整等工作,使記錄儀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;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,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、崗位性質、工作職權等因素,嚴格限定使用權限。
因工作需(xu)要(yao),超出(chu)本(ben)(ben)人權限調閱(yue)、復制(zhi)本(ben)(ben)部(bu)門(men)采集的現場執法視音(yin)頻資料(liao)的,應當經部(bu)門(men)負責(ze)人批準(zhun);調閱(yue)、復制(zhi)其他部(bu)門(men)采集的現場執法視音(yin)頻資料(liao)的,應當經采集資料(liao)的部(bu)門(men)負責(ze)人批準(zhun)。
紀(ji)委、警務督察、法制、信訪等(deng)部門因案(an)件(jian)審核、執(zhi)法監督、核查信訪投(tou)訴等(deng)工作需要,可以要求采集資料(liao)的部門提供(gong)有關現場(chang)執(zhi)法視音頻(pin)資料(liao)。
因對社會(hui)宣(xuan)傳、教育培(pei)訓等工作(zuo)需要向公安機(ji)(ji)關以外的(de)部(bu)門(men)提供現場執法(fa)視音頻資料(liao)的(de),應(ying)當經縣級以上(shang)公安機(ji)(ji)關負責人(ren)批準(zhun);對于內容復(fu)雜、敏感,易引發社會(hui)爭議的(de),應(ying)當報經上(shang)級公安機(ji)(ji)關批準(zhu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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